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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江西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备考:民事关系须知三件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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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09-20 17:13 文章来源:江西考德上公培

  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参与者、当事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决于能力,民法将此能力分解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能够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民事行为能力,是通过自己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在我国,能够成为民事主体的人包括公民、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法人和合伙组织等。国家作为整体,在一些场合也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②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依利益的表现形式,可分为物、行为、智力成果三类。

  物。物是能满足人的需要,能够被人支配或控制的物质实体或自然力。民法上的物虽具有物理属性,但与物理学意义上的物不同,要求有可支配性、存在性和效用性。

  行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是专指为满足他人利益而进行的活动,主要是提供劳务、提供服务一类行为(如运送货物、完成工作等)。保管、运输、加工承揽、演出等合同关系的客体是行为。

  智力成果。智力成果是人脑力劳动创造的精神财富,是知识产权的客体,包括文学、艺术、科技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以及商标等。知识产权保护的不是智力成果的载体,而是载体上的信息,载体本身属物权保护对象。

  人身利益和权利义务。人身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人身利益;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还可以是某种民事权利(如权利质押关系的客体是权利)或者民事义务(如债务移转合同的客体即是被移转的债务)。担保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也是物,但不限于物,还包括权利,如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等。

  ③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民事主体之间基于客体所形成的具体联系,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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