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江西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备考:民事关系须知三件事
发布时间:2013-09-20 17:13 文章来源:江西考德上公培
政法干警民法学考试中,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也称民事法律事实的结合,它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几个法律事实的总和,这是民法的事实构成。除了民法的法律事实,关于民事法律关系还有三个方面各位考生应该知道。接下来,江西省公务员考试网(http://jiangxi.kds100.com)为各位考生一一讲解。
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它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有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特征有:
①民事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民法调整一定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是赋予当事人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在民事法律关系产生以后,民事法律规范所确定的抽象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便落实为约束当事人行为的具体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正是民事法律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的重要区别。
②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就决定了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平等,他们相互独立、互不隶属。同时,由于主体地位平等,决定了其权利义务一般也是对等的,一方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③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是财产关系。民法以财产关系为其主要调整对象,因此,民事法律关系也主要表现为财产关系。
④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民法调整对象的平等性和财产性也表现在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手段上,即民事责任以财产补偿为主要内容,惩罚性和非财产性责任不是主要的民事责任形式。
3.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因素或必要条件。任何民事法律关系都是由各要素构成,否则民事法律关系便不存在,而且,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发生变化,民事法律关系也会随之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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