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考面试中,面试题目一般都会跟当今社会的一些热点现象紧密相关。考德上特为大家分享2017年国考面试热点:约架斗殴竟高喊“未成年杀人无罪”,希望可以帮助考生们顺利备考。
2017年国考面试热点:约架斗殴竟高喊“未成年杀人无罪”
面试热点相关背景
出生于1998年的胡某从云南到浙江义乌打工,在打工期间结识了“小宝”等几位朋友,还交了一个漂亮的女朋友。因朋友惦记自己女友,未成年的胡某与朋友约架,结果致对方多人受伤,自己逃至外地。更让人哭笑不得的是,其在斗殴过程中,居然口口声声喊:“未成年杀人无罪”。(《劳动报》12月6日)
面试热点独家解析
@中国青年报乾羽: “未成年杀人无罪”表现出胡某的嚣张和无知。谁说“未成年杀人无罪”了?《刑法》明确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胡某出生于1998年,已经接近18周岁,他的年龄早超过了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不承担刑事责任的红线,当然要承担刑事责任。
不过,对于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杀人的确不用承担刑事责任。2015年10月,湖南邵东县3名未成年人残忍劫杀一女教师,其中年龄最小者11岁,最大者13岁,由于3名嫌疑人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被送往工读学校教育;2016年7月,13岁的沈某某将诚谏镇石桥村3名小孩用石头、刀具等虐杀致死,因其未满14周岁,被送到广西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3年的收容教养。
在胡某的法律认知中,未成年人的身份就是其逃避法律责任的护身符,只要自己还是个未成年人,无论做出什么出格的事情、什么残忍的事情,最后都会“平安无事”。原本用来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条款,竟然成了一些未成年人胆敢犯罪的凭借--他们不仅对法律失去了应有的敬畏,反而觉得法律不过如此,而且可以利用。当一些未成年人的行为方式让人瞠目结舌时,社会既要考虑到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也要考虑到未成年人犯罪是个复杂社会问题。
面对一个叫嚣“未成年杀人无罪”的未成年人,该如何引导教育呢?他们觉得法律有漏洞可以钻,就可能铤而走险。当务之急,要让这些犯下罪行的未成年人感受到法律的尊严,教育他们尊重法律,避免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变成纵容。
@深圳特区报沈彬: 从具体个案来说,一些未成年人有明显的犯罪恶意,知道自己的犯罪后果,甚至有的故意利用自己的未成年人身份实施犯罪。比如这起司法警察学校的杀人案,扈强先是一刀深深捅在被害人的脖子上,之后又冲着被害人胸部等要害部位捅了10多刀,之后,淡定地离开现场。甚至扈强还向办案检察官供认:“当时就想让被害人死”。
行凶者的犯罪手段凶狠,对犯罪的严重后果有明确认知,甚至明知自己是未成年人不会适用死刑,很有可能得到“轻判”,以此来要挟司法机关。这其实是把国家法律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的特殊政策,当成自己犯罪的护身符,也违背了国家相关立法的初衷。
其实,严肃惩罚未成年人犯罪也是一种教育,有助于未成年人认清法律的严肃性,避免因为个别“轻判”造成的“破窗效应”。法律是严肃的,生命是宝贵的,对个别犯意极深、犯罪后果严重的未成年人予以严惩,也是必要的。教育不等于纵容,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不能成为他们中的极个别人怙恶不悛、挑战法律的挡箭牌。
这次,东营的检察院通过抗诉,使行凶的未成年人受到了法定量刑幅度内的极刑--无期徒刑,并没有机械地适用“轻判”,体现了勇于纠偏的司法态度和勇气。
@东北新闻网李爽: “未成年杀人无罪”表现出胡某的嚣张和无知。谁说“未成年杀人无罪”了?《刑法》明确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胡某出生于1998年,已经接近18周岁,他的年龄早超过了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不承担刑事责任的红线,当然要承担刑事责任。
在胡某的法律认知中,未成年人的身份就是其逃避法律责任的护身符,只要自己还是个未成年人,无论做出什么出格的事情、什么残忍的事情,最后都会“平安无事”。原本用来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条款,竟然成了一些未成年人胆敢犯罪的凭借--他们不仅对法律失去了应有的敬畏,反而觉得法律不过如此,而且可以利用。当一些未成年人的行为方式让人瞠目结舌时,社会既要考虑到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也要考虑到未成年人犯罪是个复杂社会问题。
笔者认为,未成年人对未成年施暴的情况网络报道很多,要杜绝这个情况,加强未成年人法制教育远比增加未成年人责任实际。不能他们觉得法律有漏洞可以钻,要让这些犯下罪行的未成年人感受到法律的尊严,教育他们尊重法律,避免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变成有恃无恐。只是加强法制教育不应该是教育填鸭子式教育,而是让未成年人知道法律威严和明白法制本质。不是像这样无知的少年高呼无罪,自以为的仗着法律的保护就可以为所欲为。
考德上解析: 近年来的司法实践给人一种印象,涉及到未成年人的犯罪,司法机关总是倾向于“轻罚”,似乎只有“轻罚”才能体现对于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在具体审判中,不仅轻判,而且往往会适用缓刑。
说实在的,“重教轻罚”本意是想体现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但是,刑事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是基于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的现实,因为未成年人对犯罪手段和结果认知能力较弱,所以不用承担刑事责任,或可以从轻处罚,体现了罚责相当的原则。
然而,法律并不是未成年人伤人无罪的依据。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换言之,本文中的当事人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要杜绝这类事件的的发生,首先就要加强未成年的法制教育,同时还要严肃惩罚未成年人犯罪,让他们从根本上敬畏法律,明白法律的严肃性,让他们了解,未成年人的身份不是犯罪的挡箭牌,不管是谁,一点触犯法律,都将受到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