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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江西公务员考试实施方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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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12-16 15:53 文章来源:江西考德上公培


    (六)体检和考察
  体检工作由设区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体检标准按照原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体检操作手册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执行。人民警察职位的体检标准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执行。
  体检合格人员进入考察,考察由各招录机关按照《江西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实施细则
》(赣人发〔1997〕43号)组织实施。
  (七)公示和录用
  体检、考察结束后,由设区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从考试总成绩、体检、考察结果都符合录用条件的人员中,确定拟录用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七天。公示内容包括招录机关名称、职位名称或代码、拟录用人员姓名、笔试成绩、面试成绩、考试总成绩、性别、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工作单位、监督电话等。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录用审批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办理录用审批手续时,须填写《江西省公务员录用审批表》,连同录用报告、拟录用人员的档案、考试总成绩、体检、考察材料及有关证件,按管理权限报设区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录用审批手续应于2013年9月底前完成。

  四、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的招考工作
  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参照本方案进行招考。办理录用审批时,填写《江西省参照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录用审批表》。

  五、工作纪律和要求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和考试机构要坚持原则,严格程序,照章办事。要加强保密观念,严格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做好试题的印制、传递、回收等工作,要与有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要建立健全考试录用保密工作的责任追究制度,确保考试不出泄密问题。要加强录用监督工作,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进一步增强考试录用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落实报考人员对考试录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考录收费方面,要严格按照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得超出标准更不得巧立名目收费。从事考试录用工作的人员凡与报考人员有需要回避的亲属关系的,要实行公务回避。
   严格执行《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09〕126号),规范公务员录用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查处,严肃考试纪律。对不按编制限额、职位要求、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程序进行公务员录用的,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将作出宣布无效或责令其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等处理决定。对违反有关规定和工作要求,给考录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招录机关,要给予通报批评;影响特别恶劣的,给予停招一年的处理。对违反录用考试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严重,分别给予取消工作人员资格、调离考录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的处理。对违反录用考试纪律的报考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考试资格、取消录用资格的处理。对违反录用考试纪律的相关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在公务员录用考试过程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考生或经权威机构认定为雷同试卷的考生,按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考试成绩无效、五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取消录用等处理,并记入本人诚信档案。对以虚假信息骗取考试资格、录用审批后放弃报到等不诚信行为,将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并通报其所在单位。对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证件骗取考试资格的,给予取消本次报考资格且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上述人员中,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江西省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操作手册(试行)》(赣人社发〔2010〕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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