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一起债务纠纷,常先生与他人打起了官司。法院作出判决并寄送出判决书后,常先生称自己没有收到邮政速递。常先生说,邮政速递无故自行注明自己拒收法院判决,导致错过上诉期限。常先生将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怀柔区营业部诉至怀柔法院,要求对方赔偿自己因判决生效造成的10万元经济损失。近日,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因为送达法院司法文书,快递公司成为被告,遭遇经济索赔,这在司法实践中还鲜有所闻。一方面,这反映了当事人依法维权法律意识的提升;一方面,也暴露了司法送达过程中的一些问题,戳中了司法送达的隐忧,应该引起警惕和重视。
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判决书、执行通知等法律文书,是启动、终结审判执行诉讼程序的司法活动,也是必不可少的司法环节。事关法院审理、执行程序能否顺利开展、进行,事关当事人诉讼权益的维护和实现。如果没有合法送达,就径行裁判或执行,即属于程序违法,不但损害了当事人诉讼权益,而且也将造成错案,导致案件的发回重审、改判、中止执行等。
根据民诉法规定,司法送达有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等法定方式,邮寄送达即通过挂号信、快递等方式寄送法律文书,并由当事人签收或其同居成年家属、受委托指定的人代收,但由于快递部门属于企业,对法律文书送达的专业性、重要性理解、把握不够,加上一些快递员责任心不强,并不能严格依照邮政法、《快递业务操作指导规范》等规定要求,确保所有司法文书都能合法有效的送达,实践中因为难以找到投递对象,个别投递员怕麻烦,索性注明“原址查无此人”,甚至会直接注明对方“拒收”。
而法院如果采信快递公司的“拒收”说明,势必改变法院的正常诉讼进程,比如启动登报公告送达程序,影响了诉讼效率;或缺席开庭审理并作出缺席判决,影响了对方当事人的程序利益乃至实体利益,导致错案。
这起快递公司成被告的案件中,快递送达的关键缺陷和难点在于,如何证明当时确实存在“拒收”情形,以及“拒收”的人确系送达对象,即本案原告。由于快递公司是经营单位,送达是企业行为,不是有相对公信力的权力机关,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不具有自我证明的效力,且没有现场视频、照片、录音等视听证据佐证,让“拒收”成为快递公司单方的自说自话,不足为凭。
因而,原告起诉快递公司未合法送达,要求赔偿,不能说是无理取闹,或是故意拖延抵制执行进程。这对快递公司来说是一个教训,也给法院判决、执行的效力带来尴尬,影响司法公正公信。
无疑,这起诉讼对法院司法送达工作带来警醒,务必要高度重视并认真把关,比如与快递公司合作建立“法院专递”,明确快递业务的专业性要求并强化投递员培训,明确相关责任,确保依法送达不出差错。同时,面对“拒收”的情形,法院也应谨慎为先,进一步调查核实,确保当事人诉讼权益不受影响。特别是在未事先与当事人约定送达地址、送达方式,并签署“送达”不能视为送达的书面承诺下,更应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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