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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抚州崇仁县公开招聘乡村振兴大学生专职村干笔试公告

来源:考德上教育   发布时间:2023-10-17 考德上公培考德上公培V 考德上公培V 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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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抚州市2023年公开招聘乡村振兴大学生专职村干公告》的要求,现就崇仁县2023年公开招聘乡村振兴大学生专职村干笔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考试人员名单

崇仁县2023年度大学生专职村干报名人员信息表(见附件1)

二、领取准考证

请所有考生携带3张近期的二寸证件照(红底或蓝底)于2023年10月17日至19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到崇仁县行政大楼9楼A903室领取准考证,若考生本人不能亲自到场领取准考证,需持委托人(考生)写的委托书(含身份证号码、姓名)、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逾期未领取准考证或准考证丢失的将不能参加本次笔试,请按时领取并妥善保管。

三、笔试的组织及实施

(一)笔试时间及地点

笔试时间:2023 年10月22日(星期日)上午 9:00 -11:00。

笔试地点:崇仁一中怀仁楼,地址:崇仁一中(新校区)南门。

(二)笔试内容

本次招考岗位为大学生专职村干,笔试内容分综合基础知识和应用文写作两个科目,考试题本为合订本,总分值为100分,重点测试乡村振兴和基层治理有关政策、基层党务工作基础知识等。

(三)笔试相关要求

1、自觉服从考务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务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点、考场的秩序。

2、凭《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考试当日,考生须提前30分钟到达考试地点,主动接受监考员按规定对考生进行的身份验证和对随身物品等进行必要检查。

3、黑(蓝)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可带入考场,其他任何物品禁止带入考场。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如手机等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

4、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放在桌上以便核验。领取试卷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写姓名、准考证号等。

遇试卷分发错误和试题字迹不清、重印、漏印或缺页等问题,可立即举手报监考员;开考后再行更换的,延误的考试时间不予补偿;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5、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考生必须用现行规范的语言文字答题。

6、迟到30分钟后考生不准进入考场。

7、写在草稿纸上答案一律无效,不得在试卷上做任何标记。答题过程中只能用同一类型和颜色字迹的笔。

8、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题卷、草稿纸,不准传递文具、用品等,不准将试卷、答案或草稿纸带出考场。

9、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立即停笔,在监考员依序收齐试卷、草稿纸后,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

10、考生不得提前交卷。如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按照《考试违规处罚规定》及有关规定处理。

四、违纪处罚规定

第一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所考科目判为零分:

(一)携带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考点、考场和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选聘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它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准考证号或以其他方式在试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二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选聘考试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一)故意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关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三)抢夺、偷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电子设备或者使用其它的工具、方式传递试题答案、信息的;

(五)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准考证号等信息的;

(八)其他以欺骗手段获得试题答案及其他材料非法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九)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非法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十)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基本雷同的;

(十一)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十二)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第三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考试资格,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无理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

(五)故意损坏考试设施;

(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

(七)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预祝各位考生考试顺利!

附件1:崇仁县2023年度大学生专职村干报名人员信息表

中共崇仁县委组织部

2023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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